红河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23号)精神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办发〔2016〕101号)精神,结合红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3个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集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组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乡镇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进村入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工作汇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和群众举报、随机访、暗访或回访等形式进行。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乡镇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季度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上海对口帮扶合作、“挂包帮”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及上级安排的各项专项工作,制定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及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根据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及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开展督查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有情况、有成效、有问题、有分析、有处理意见和建议的书面督查工作报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立台账。督查组应当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对相关材料登记、整理、归档,进行规范管理,并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作为乡镇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乡镇和单位,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乡镇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乡镇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我县进行督查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及时向省、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乡镇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贫困乡镇约束机制等。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建立台账。巡查组应当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对相关材料登记、整理、归档,进行规范管理,并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乡镇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乡镇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按整改时限要求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我县进行巡查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查,重点检查有关乡镇和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县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贫困群众的脱贫主体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督查巡查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联合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督查巡查结果运用联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纪问责,严厉惩处推诿扯皮、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不担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应当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督查巡查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督查巡查处理意见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督查巡查工作报告报县委、县政府的同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1日起施行。